高雄謝姓男子去年在住處利用手機上「i88」網站簽賭運動賽事被警方查獲,雄檢依賭博罪起訴後,高雄地院一審認為網路簽賭與刑法賭博罪規範的「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」不符,判決無罪。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,現今網路普及,人們在虛擬空間的活動幾乎與實體場所無異,《刑法》上「公共場所」的涵義亦應涵括網路虛擬空間,因此撤銷無罪判決,改依賭博罪判謝男罰金2千元。可上訴。

高雄地院是在今年10月間先後就謝男所犯賭博案與另件類似網路簽賭案均判無罪,引發社會關注。雄院判決無罪理由主要是認為,《刑法》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是以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賭博財物為成立要件,但被告是在住家上網簽賭,私人家宅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。現今雖網際網路普及,但基於罪刑法定主義,法院不能僅以網際網路普及,就擅自擴張法條解釋。

雄院強調,況且被告簽賭並非透過多人聊天室或群組,而是自行登入下注與網站對賭,並非「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」,也不具備「敗壞社會善良風氣」的危害性,就不屬公然賭博罪處罰的範疇,依法應判無罪。

不過,謝男涉犯賭博罪案上訴後,高雄高分院二審合議庭近日審結認為,網路是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公共資訊傳輸園地,雖為虛擬空間,但既然可供不特定多數人在其中從事相關聯的活動,性質上就不是純屬思想的概念空間,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,而是已符合「在公眾得出入場所」賭博的犯罪構成要件。

二審並引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、265號等判決指出,以現今科技精進,電話、傳真、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的工具,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,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,只是行為方式不同,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的認定,因此將原本無罪判決撤銷,改判謝男罰金2千元,得易服勞役,可再上訴。(王吟芳/高雄報導)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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